帕卡人臉辨識考勤系統平台使用契約書

會員(以下簡稱甲方)

立約人

研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專線:(02)26593008
客服信箱:contact@papagoinc.com
Line@線上客服:ID:@papagoinc
(客服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2:00 / 13:30~17:00)
【例假日與國定假日除外】
統一編號:12894047
負責人:簡良益 (以下簡稱乙方)

為保障甲方使用乙方提供之「帕卡人臉辨識考勤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雲端考勤服務的相關權益,請於註冊登記使用本系統之服務前,詳細閱讀本契約條款(以下簡稱本契約)及隱私權保護政策。 另外,由於本契約之條款隨時可能變更,為保障甲方的權益,敬請定期查閱。 另關於本合約條款之變更,依本協議第十三條處理。
當甲方點選下方「同意」處,即表示接受本契約的所有條款及本系統的所有規定與政策。 如不願接受本契約,應點選「拒絕」處,並請立即離開本系統。 當甲方繼續使用本系統,即表示甲方接受本契約。

第一條、契約之成立與生效
甲方瞭解一旦甲方同意本協議,即推定甲方已經詳細審閱並瞭解本契約的所有條款達三(3)日以上,並願意完全遵守本契約與本系統相關之管理規章、規則,受本契約條款內容之拘束。

第二條、契約書適用之範圍
乙方提供甲方本系統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書條款之約定定之。

第三條、契約之內容
(一)以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相同之效力:
1. 乙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2. 費率表及隱私權保護政策或使用規約。
(二)前項契約內容相互間有衝突者,應為消費者有利之解釋。

第四條、服務範圍
本契約所提供之服務,系由乙方提供打卡平板暨軟體以及網路伺服器,供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以產生並儲存職工考勤資料。 但此不包括甲方向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申請接取網際網路之服務,及提供上網所需之各項硬體設備。

第五條、計費標準
(一) 本系統計費暨硬體設備計費,依據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定之。
(二) 費率調整時,乙方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30)日前於本系統網站登入頁面公告;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電子郵件者,並以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三)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甲方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繳交延展之期間應依舊費率計收。
(四) 乙方依本條地址所為之通知發出後,以書面通知到達甲方,或電子郵件進入甲方之電子郵件伺服器中,推定已送達。

第六條、契約之生效
(一) 甲方於契約審閱期過後初次註冊帳號,進入顯示本契約條款之網頁,並按「同意」之選項後,推定甲方同意本契約條款之規定。
(二) 本契約若任何一部無效,不影響其他部份之效力。

第七條、帳號與密碼之使用
(一) 乙方於甲方完成註冊程序後,應核發一組帳號及密碼;該組帳號一經設定即不得變更,且僅供甲方使用。 甲方不得將該組帳號、密碼轉讓或出借予第三人使用。
(二) 前項之密碼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 乙方人員(含客服人員)絕不會主動詢問甲方之密碼。 甲方就本條之帳號及密碼的保管負全責,如因保管不周致帳號、密碼遭他人非法使用,甲方應自行負擔該風險。

第七條、職工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規定
(一) 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二) 除依法律規定或相關主管機關要求外,未經甲方或甲方職工個人同意時,乙方不得任意出售、交換、出租或公開甲方的姓名、地址、電子郵件信箱,以及其他依法受保護之個人資訊。
(三) 於法令許可或契約服務範圍內,乙方於履行契約目的範圍內,且經甲方職工個人同意之際,得使用甲方職工之個人資訊以協助提供甲方職工接受特約金融機構之相關服務。
(四) 甲方同意乙方得就甲方職工之個人資料作成相關大數據統計資料。 如該統計資料不涉及揭露甲方之個人身份,甲方同意並允許乙方為任何合法公開之使用。
(五) 於下列情形發生時,乙方得依法公開甲方及甲方職工之個人資訊或考勤紀錄資料:
1. 因應法令及相關主管機關之要求。
2. 為保障乙方之財產及權益。
3. 在緊急情況下為保障乙方會員或公眾人身安全時。

第八條、電磁記錄
(一) 本系統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二) 甲方對於前項電磁記錄有支配之權利。

第九條、連線品質
(一) 乙方各項系統設備因預先計畫所需之系統維護停機,應於七(7)日前於系統網站中公告,且於甲方登入時通知相關停機訊息。
(二) 乙方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的情形。 如因而致不能提供甲方服務時,乙方遞延甲方得使用本系統之時間。

第十條、系統安全
(一) 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二) 電腦系統或電磁記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盡速予以回復。
(三)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四) 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五) 甲方同意購買之產品或服務可能因系統、程式設定或其他因素而無法依原設定使用,若因此造成使用權益受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者,甲方同意乙方將無法賠償或補償此部分之損害或損失;倘係因可歸責於乙方所致者,甲方同意依乙方統一之補償或賠償方式處理。 乙方提供之所有產品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打卡平板、電磁記錄等,皆屬乙方或相關權利主體所有;甲方瞭解並同意依使用相關規定,以正常、一般之使用方式使用至契約期滿或乙方服務終止時。
(六) 本條第(三)、(五)項損害賠償責任於甲方正式繳交費用予乙方前之期間(統稱試用期間)不適用之。

第十一條、保密協定
(一)雙方應嚴格保密因本契約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機密資料,或因訂約過程所知悉或接觸他方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協力廠商等之營業秘密,或其他商業技術、業務尚未公開或依其性質或揭露時環境,應合理上被視為具機密性之一切構想﹑計畫﹑契約﹑流程等文件﹑數據資料或其他財產物品,非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揭露﹑告知﹑交戶或移轉予任何第三人及與執行本契約無關之員工或顧問,且應要求所屬員工或顧問遵守保密義務。 雙方因本契約所負之保密義務於合約期限屆滿或契約因被撤銷、解除、終止失其效力1年內雙方仍負有保密義務。
(二) 下列情形,不視為機密資訊,而不適用本條之保密規定:
1. 非因違反本契約,而屬於已發表或已為公眾週知之資訊。
2. 一方合法自第三人取得無機密限制之資訊。
3. 有書面紀錄證明,係一方當事人所獨立開發之資訊。
4. 有書面紀錄證明,於一方取得前,已為他方知悉之之資訊。
5. 一方於揭露限制或保密義務狀況下,而向第三人揭露之資訊。
6. 一方以書面表示同意他方揭露之資訊。

第十一條、契約之變更
(一) 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應於本系統登入頁面公告之,並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二) 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
(三) 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15)日內:
1. 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接受乙方契約變更之內容。
2. 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對乙方終止本契約之通知。
(四) 甲方應確保留存於乙方之地址或電子郵件之正確,若有變更,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 乙方依本條地址所為之通知發出後,以書面通知到達甲方,或電子郵件進入甲方之電子郵件伺服器中,推定已送達。

第十二條、權利義務轉讓之禁止
本契約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任意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任意轉讓給第三人。

第十三條、契約之終止
(一) 甲方得隨時無條件終止契約,惟乙方並不退回任何甲方提早終止契約而尚未屆滿契約期間之費用;乙方於甲方主張無條件終止契約後,仍保存甲方職工之考勤紀錄至少於打卡日起算五年間之日止。
(二)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當事人之一方若有違反本契約之規定,經未違約方要求限期改善,於期限內仍未改善者,未違約方得無條件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並得對違約之一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三) 如任一方有解散、歇業、破產、重整、清算、登記停業或廢止,或遭他人(包括但不限於法院)為前述行為,或者有票據遭拒絕往來,以及有其他無法清償債務,因而有無法履行本合約情形之虞者,他方得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第十四條、送達
(一) 有關本契約所有事項之通知,甲方同意乙方得以甲方登錄之連絡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為送達。
(二) 乙方依本條地址所為之通知發出後,以書面通知到達甲方,或電子郵件進入甲方之電子郵件伺服器中,推定已送達。
(三) 倘因甲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已不符合真實而因未更新致乙方無法為送達者,乙方對甲方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準據法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十六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及的一切爭訟,雙方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